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、学风建设,加大学生管理力度,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,优化校园环境,培养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,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《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》和《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》,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(以下简称学院)学生行为,也为学生管理提供政策依据,做到违纪必究。
第三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应注意教育为主,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,以事实为依据,做到程序正当、证据充足、依据明确、定性准确、处分恰当。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。
第四条 学生违规、违纪,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,处分期限为6-12个月: (一)警告,期限6个月;
(二)严重警告,期限6个月;
(三)记过,期限12个月;
(四)留校察看,期限12个月;
(五)开除学籍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:
(一)情节及后果特别轻微的;
(二)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;
(三)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规违纪的;
(四)有立功表现的;
(五)因检查深刻,得到学校和受害方理解,并且学校有关部门或受害方提出减轻、免除处分建议的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:
(一)情节恶劣,后果严重的;
(二)对检举人、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、打击报复的;
(三)违纪后向组织隐瞒,故意作伪证的;
(四)胁迫、贿买、诱骗和教唆他人违规违纪的;
(五)屡犯或屡教不改的;
(六)多人违规违纪的主谋或在多人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;
(七)勾结校外人员进行违反本规定行为的;
(八)半年内违反第三章中两款及以上规定的。
第七条 受到违纪处分后,在处分尚未解除前取消申报各类奖励资格;受违纪处分前所申报的各类奖励,自处分之日起尚未给予表彰的,取消表彰资格。
第八条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在一年内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没有发现,不构成违法犯罪,并且在此期间未违反校规校纪的,不再处分。其期限从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,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
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,学校进入调查处理程序,因故意逃避处分而使学校无法行使处分权的,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。
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
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、法令、法规,受到公安、司法部门处罚者(包括罚款、警告、拘留、拘役、劳动教养、判刑等),分别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被处以罚款、警告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;
(二)被处以治安拘留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被判拘役、劳动教养或徒刑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(一)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;
(二)触犯国家法律,构成刑事犯罪的;
(三)受到治安管理处罚,情节严重、性质恶劣的;
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;
(五)论文、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、篡改、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,情节严重的,或者代写论文、买卖论文的;
(六)违反学院规定,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;
(七)侵害其他个人、组织合法权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(八)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。
第十一条 对组织和参与罢课、罢考、罢餐,张贴违反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、小字报,聚众滋事以及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,破坏校园稳定者,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,酌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;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二条 偷窃、诈骗、抢劫公、私财物者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价值在500元以下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价值在500—1000元之间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三)价值在1000元—2000元之间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四)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五)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、窝藏赃物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六)属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七)两人以上团伙作案,为首者加重处分;
(八)作案两次及以上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九)偷盗、私刻公章,窃取保密文件、档案等物品,未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十)上述行为视情节严重交公安部门处理。
第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、私财物、破坏环境,除赔偿损失外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损坏公物(包括图书)及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价值200元以上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,情节严重、数额较大者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;
(二)在建筑物、公用设备上乱涂、乱写、乱画、违章乱贴;损坏校园设施、攀折花木、践踏草坪(标明不准进入的);扰乱课堂、图书馆、会场、宿舍等场所秩序,乱扔废弃脏物等不听劝阻者;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四条 对侵犯国家、集体和他人利益,诬告、诽谤他人和私拆他人信件者,除依法处理外,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邮寄财物者,除追回冒领的财物外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;
(二)无中生有,写诬告信者,给予记过处分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三)隐匿、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四)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,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,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十五条 利用信函、网络、手机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非法活动,侵害他人权益,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;影响恶劣、危害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六条 有调戏、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,或严重骚扰、纠缠异性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,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、法规,情节恶劣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十七条 打架者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策划、怂恿打架、斗殴者,给予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二)动手打人,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。虽未动手打人,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,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,造成打架后果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情节严重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; (三)导致事态扩大,并产生严重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四)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
(五)在调查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参与打架者加重处分;
(六)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,造成轻微伤害及以上后果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;
(七)组织、策划结伙斗殴,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;
(八)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,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九)威吓、辱骂、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,视情节给予记过、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;
(十)打复架者加重处分;
(十一)打人致伤者,要负担受伤人的医药费、营养费等相关费用;
(十二)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,不配合调查,不接受教育,应加重处分。
(十三)有下列情节之一者,可酌情减轻处分:
1、认错态度较好,主动配合学院调查,如实反映情况的;
2、主动提供调查线索,检举、交代他人违纪行为的。
第十八条 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,一经发现,没收其赌具和赌资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;提供赌博条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。组织赌博者,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情节严重或态度恶劣者,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。 第十九条 酗酒滋事者,视情节加重处分。
第二十条 伪造、冒领、冒用、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,造成不良影响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观看、传播、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物品(包括印刷品、手抄本、音像制品和网页、网站等)者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观看黄色淫秽品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
(二)传播黄色淫秽品者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;
(三)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二条 学生请假须本人写出书面请假条,病假须经校医务室或医院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。事假须附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。三天之内由辅导员批准,三至以上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处负责审批。不假擅自离校,不假离校时间一周以上两周以下的,予以严重警告处分;两周以上,予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,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私自调换、占用、出租床位;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;晚归或未经批准留宿校外;扰乱宿舍秩序,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造成不良后果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。在异性寝室留宿及容留者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 (二)未经批准,擅自租房外宿,经批评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再犯者,给予记过处分。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,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,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;后果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三)违规使用电器或煤油炉、酒精炉、液化气、蜡烛等明火器具,以及乱拉电线者,除没收器具、责令整改外,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,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,给予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第二十四条 私自翻越宿舍楼阳台、翻越运动场护栏、翻越学院围墙外出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五条 特殊疾病防控期间,瞒报谎报病情、旅居史、接触史、行踪轨迹等信息的;伪造、变造相关证明等行为的;不遵守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,私自离校离肥的,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六条 多次违反学校规定,给予通报批评后不改正,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第二十七条 学生请假期满,仍不能按时到校上课的,要提前办理续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处。假满返校要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。
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课、政治学习、实验、实习、设计或参加军训、劳动、社会实践、运动会、早操等活动,均应考勤,因故不能参加者,必须请假。凡未请假或超假者,均以旷课论处。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的,分别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旷课累计20—30学时者,给予警告处分;
(二)旷课累计达31—40学时者,给予严重警告处分;
(三)旷课累计达41—60学时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四)旷课累计达61学时以上者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;
(五)上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,晚自习按一学时计,早操三次视为一学时,无故迟到、早退累计三次视为一学时。
(六)学生无故旷课,擅自离校超过一周,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。
(七)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,又继续旷课屡教不改者,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,有夹带、偷看、传递、交头接耳、代考等作弊行为者,本课程计为无效,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:
(一)参加各类考试(含考查、考证、考级)作弊者,给予记过处分;
(二)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
(三)干扰教师阅卷、评分,无理纠缠,或企图贿赂、威胁教师,经教育不改者,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,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;对教师进行人身攻击、报复、行凶者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十条 在电脑、手机等信息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,给予以下处分:
(一) 利用网络制作、复制、发布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或信息的,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,直至开除学籍处分:
1.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;
2.污蔑国家领导人,煽动反党、反社会主义言论的;
3.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;
4.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的;
5.破坏国家宗教政策,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6.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7.危害国家安全、泄漏国家秘密、颠覆国家政权、破坏国家统一的;
8.散布淫秽、色情、赌博、暴力、凶杀、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;
9.侮辱或者诽谤他人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;
10.散布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。
(二) 制造、输人、传播网络病毒,危害网络系统和安全并造成后果,构成犯罪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;未构成犯罪的,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。
(三)盗取他人相关资讯,并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,按第十二条相应条款处分;造成其他后果的,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。
第三十一条 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,学院根据其违纪事实,按照本办法分别裁决,合并处分。
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,自决定之日算起。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,如有显著悔改表现,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;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,须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,予以开除学籍处分。
第三十三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。如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,给予记过处分,作结业处理。离校后,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,凭所在单位的表现证明,由学院视其表现,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。
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,但确须给予处分的,可参照有关条款,给予处分。
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和后续工作
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在校内发生违纪事件的调查,一般由学生所在班辅导员配合,由学生处负责,保卫处协助。对学生在校外发生治安事件的调查处理,一般由保卫处负责,学生处协助。
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:
(一)学生违纪事实的初步认定:学生违纪事实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属于我校管辖范围、确须依照《安徽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违纪处分管理规定》给予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。
(二)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:学生处或保卫处有权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。调查的内容如下:
1.询问当事人;
2.询问证人;
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,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,由被询问人签字、按手印。
3.采取一定方式提取书证、物证;
4.采取一定方式勘验和鉴定。
(三)告知和听取申辩:对学生的违纪事实调查取证后,十个工作日内报学生处。学生处在做出处理决定之前,应告知违纪学生学校将对其做出的处理结果和处理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等,同时听取学生或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。
(四)处分决定和送达: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必须形成学校正式文件,处分决定书中应包括处分种类、违纪事实、证据、依据及学生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与申诉期限。
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,学院学生处应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违纪学生本人。可依次采取以下送达方式:
1.直接送达;
2.留置送达;
3.邮寄送达;
4.公告送达。
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,则在校内发布公告,自发出公告之日起5天,即视为送达。
(五)学生申诉和复查: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,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在学校纪委监察处。
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,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,并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,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。
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,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。
申诉期间,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。
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。
第三十七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
(一)凡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处分的,由学生处研究决定,以学院名义行文;
(二)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,报教育厅备案。 第三十八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之前,学院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。
处理、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,直接送达学生本人,学生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利用学院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、取消学籍、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,由院长办公会或者院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,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。
第四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,给予学生处分期限一般设置为6到12个月,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,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。
学生处分到期后,经本人申请,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解除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、处理、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,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。
被开除学籍的学生,学院发给学习证明。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,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,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。院学工〔2017〕36 号同时废止。凡学院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相符合,以本办法为准。